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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二○一八年六月目 錄第一章 總 則 ..............1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2第三章 股 份 ..............2第一節 股份發行 ..............2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3第三節 股份轉讓 ..............4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5第一節 股 東 ..............5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8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10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11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13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16第五章 董事會 ..............21第一節 董 事 ..............21第二節 獨立董事 ..............23第三節 董事會 ..............26第四節 董事會秘書 ..............31第六章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32第七章 監事會 ..............33第一節 監 事 ..............33第二節 監事會 ..............34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36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37第二節 內部審計 ..............40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40第九章 通知與公告 ..............41第一節 通 知 ..............41第二節 公 告 ..............42第十章 合並、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43第一節 合並、分立、增資和減資 ..............43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4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6第十二章 附 則 ..............46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部門規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用發起方式設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第三條 公司於2011年5月18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000萬股,並於2011年6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上市。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中文全稱: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稱:Shanghai Ganglian E-Commerce Holdings Co.,Ltd.第五條 公司住所:上海市寶山區園豐路68號。郵政編碼:200444。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5,921.6050萬元。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條 公司的資產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及財務負責人。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為客戶提供有效服務,打造世界一流的大宗商品資訊、數據與電子商務平臺。保障全體股東的投資利益,使其獲得滿意的回報,並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第十三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計算機軟件、網絡技術的開發、銷售,網絡系統集成,金屬材料、耐火材料、建材、化工原料(除危險品)、機電設備、橡膠制品、木材、黑色金屬礦石、五金交電的銷售,廣告的設計,利用自有媒體發佈廣告,會展服務,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不得從事社會調查、社會調研、民意調查、民意測驗),附設分支機構,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企業管理咨詢,投資咨詢,企業形象策劃,市場營銷策劃;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呼叫中心(業務范圍詳見許可證附件),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不含固定電話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限上海)。第三章 股 份第一節 股份發行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條 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序號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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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鋼聯:公司章程(2018年6月)



有限公司9,000,000凈資產折股2008年1月22日2朱軍紅2,875,000凈資產折股2008年1月22日3賈良群800,000凈資產折股2008年1月22日4劉躍武800,000凈資產折股2008年1月22日5毛傑325,000凈資產折股2008年1月22日6虞瑞泰450,000凈資產折股2008年1月22日7肖國樹750,000凈資產折股2008年1月22日

第十九條 公司的股份總數為15,921.6050萬股,均為普通股。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一) 公開發行股份;(二) 非公開發行股份;(三) 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四) 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條 根據本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一)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一) 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二) 要約方式;(三)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一年內轉讓給職工。第三節 股份轉讓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第二十八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述轉讓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瞭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第一節 股 東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公司應當與證券登記機構簽訂股份保管協議,定期查詢主要股東資料以及主要股東的持股變更(包括股權的出質)情況,及時掌握公司的股權結構。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後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托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三) 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 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六)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七) 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八)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十四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三十六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瞭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七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二) 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三)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五) 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第三十九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第四十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 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 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 修改本章程;(十二) 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三) 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十四) 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十五) 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十六) 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十七) 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四十二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二) 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三) 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四) 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五)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後的六個月內舉行。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6人)時;(二)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三)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第四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股東大會通知中規定的地點。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一) 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二) 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三) 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四) 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第四十七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說明理由。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後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後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10%。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第五十一條 對於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予以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司承擔。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第五十三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並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第五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詳細列明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並作出決議。第五十五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將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第五十六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一) 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二) 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三)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四) 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五) 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佈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應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於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並不得遲於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於七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第五十七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 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二) 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四) 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二個工作日通知各股東並說明原因。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第五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於幹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第六十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第六十一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第六十二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 代理人的姓名;(二) 是否具有表決權;(三) 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四) 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五) 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第六十三條 委托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第六十四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第六十五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第六十六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並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佈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第六十七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第六十九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佈、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第七十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第七十一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應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第七十二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佈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第七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一) 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二) 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三) 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四) 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五) 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六) 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七) 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第七十四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十年。第七十五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並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第七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七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一)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二) 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三) 董事會成員和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會成員的任免,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報酬和支付方法;(四) 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 公司年度報告;(六)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第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一)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二) 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清算和變更公司形式;(三) 本章程的修改;(四) 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五) 股權激勵計劃;(六) 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第七十九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可以自行申請回避,本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董事會可以申請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回避,上述申請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董事會有義務立即將申請通知有關股東。有關股東可以就上述申請提出異議,在表決前尚未提出異議的,被申請回避的股東應回避;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監事會對申請做出決議。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優先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第八十二條 除公司處於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將不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第八十三條 董事候選人及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一) 非獨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為:董事會、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董事候選人,提名人應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並公佈候選人的詳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或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等。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職責。(二) 獨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參照本章程第五章第二節的規定。(三) 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為:監事會、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應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並公佈候選人的詳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監事的情形或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等。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監事職責。該項提名應以書面方式於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前十天送交董事會。(四) 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第八十四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第八十五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第八十六條 同一表決權隻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第八十七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第八十八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並當場公佈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第八十九條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於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佈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並根據表決結果宣佈提案是否通過。在正式宣佈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第九十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第九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佈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第九十二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第九十三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第九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第九十五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在股東大會結束後二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第五章 董事會第一節 董 事第九十六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六) 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七) 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違反本條規定選舉董事的,該選舉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第九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和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人數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一)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二) 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三) 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四) 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五) 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六)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七) 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 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十)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九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一) 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傢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傢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 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三) 及時瞭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四) 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五) 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六)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第一百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二日內披露有關情況。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後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第一百零三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節 獨立董事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指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獨立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尤其要關註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應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第一百零七條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二) 具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所要求的獨立性;(三) 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一) 在公司或者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三) 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四) 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五) 為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六)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第一百零九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二)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瞭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並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聲明;(三)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提供上述內容。第一百一十條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第一百一十一條 獨立董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及時提請股東大會予以解聘或免職:(一) 獨立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情形;(二) 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除前款規定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解聘或免職。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註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獨立董事或董事達不到本章程要求的比例時,在改選出的獨立董事就任前,原獨立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章程規定,履行獨立董事職務。公司董事會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補選獨立董事,逾期不召開股東大會的,獨立董事可不再履行職務。第一百一十二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解聘或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公司應當向股東大會提供書面說明並應向證券監管機關報告。第一百一十三條 獨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還具有以下職權:(一) 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拒絕召開的,可以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二) 提議召開董事會;(三) 基於履行職責的需要聘請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四) 對公司董事、經理層人員的薪酬計劃、激勵計劃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五) 對重大關聯交易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應在年度股東大會上作出述職報告。獨立董事未履行應盡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取得過半數獨立董事的同意。第一百一十四條 為瞭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處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有關獨立董事的選聘程序、權利義務、具體工作方式等,由公司另行制定工作細則。第三節 董事會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第一百一十六條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名,設董事長一人。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二)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七) 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份或者合並、分立和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九)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十一) 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 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十四) 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十五) 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總經理的工作;(十六) 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超過股東大會授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第一百一十九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董事會議事規則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第一百二十條 董事會根據法律法規及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傢、專業人員進行評審,並報股東大會批準。第一百二十一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一百二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二) 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三) 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四) 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六) 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七)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包括郵件、傳真或專人送達方式)全體董事和監事。第一百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十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一) 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四) 監事會提議時;(五) 總經理提議時。如有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第一百二十六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監事和總經理。如遇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董事會可以隨時通過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做出說明。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二) 會議期限;(三) 事由及議題;(四) 董事應當親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的要求;(五) 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六) 發出通知的日期。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第一百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任何董事若通過電話或其它電子通訊設施參加董事會會議,且參加該會議的全部董事均能夠相互通話,應視該董事出席瞭該次董事會會議。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對根據本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事項做出決議,還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投票表決或舉手表決。如獨立董事要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的,則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第一百二十九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一百三十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董事會可以不經召集會議而通過書面決議,但要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預先通知且決議需經全體董事傳閱。經取得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決議所需人數的董事簽署後,則該決議於最後簽字董事簽署之日起生效。書面決議可以以傳真方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第一百三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第一百三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於十年。第一百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 會議議程;(四) 董事發言要點;(五) 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六) 記錄人姓名。第一百三十四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一百三十五條 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的批準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並擔任主任委員,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查決定。第四節 董事會秘書第一百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第一百三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本章程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於董事會秘書。第一百三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一) 準備和遞交國傢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二) 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並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三) 辦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四) 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五) 本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第一百四十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做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第六章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幹名,財務負責人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章程關於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的規定同時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本章程關於董事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第一百四十三條 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第一百四十四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總經理任期從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第一百四十五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二) 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六) 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八) 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九) 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協助總經理的工作。第一百四十六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第一百四十七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八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後實施。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一) 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二)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三) 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第一百四十九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規定。第一百五十條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章 監事會第一節 監 事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章程關於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規定同時適用於監事。最近兩年內曾擔任過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司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事。第一百五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一百五十四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第一百五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補選監事的任期以上任監事餘存期為限。第一百五十六條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第一百五十七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第一百五十八條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五十九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節 監事會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包括二名股東代表和一名職工代表,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一百六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 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二) 檢查公司財務;(三)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四)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五)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六) 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八)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九) 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一百六十二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包括郵件、傳真或專人送達方式)。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臨時會議應於會議召開5日前書面通知。如遇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監事會可以隨時通過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做出說明。第一百六十三條 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監事會決議由監事會主席決定以舉手表決的方式或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表決。監事會主席根據表決結果決定監事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佈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第一百六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十年。第一百六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二) 會議期限;(三) 事由及議題;(四) 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五) 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六) 發出通知的日期。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傢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三個月和前九個月結束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季度財務會計報告。上述財務會計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編制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利潤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現金、股票或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等法律法規所許可的方式分配利潤。公司具備現金分紅條件時,應當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但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利潤分配間隔:公司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應當每年度進行年度利潤分配。公司董事會綜合考量公司經營情況、資金狀況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可以向股東大會提議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現金分紅比例:當滿足現金分紅的條件時,應當采取現金分紅方式分配利潤。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應不低於當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或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公司采取現金分紅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公司該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為正值;(2)審計機構對公司當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3)公司現金流充裕,實施現金分紅不會影響公司後續持續經營。股票股利分配條件:根據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公積金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最低現金分紅比例和公司股本規模合理的前提下,為保持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相適應,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具體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差異化分紅政策:公司董事會將綜合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1)公司發展階段屬於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2)公司發展階段屬於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3)公司發展階段屬於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4)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時,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扣減違規股東現金紅利: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回報規劃的制定和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公司應以三年為一個周期,綜合考慮本行業特點、公司戰略發展目標、發展所處階段、實際經營情況、目前及未來盈利能力、現金流量狀況、外部融資環境及股東回報等重要因素,制定股東回報規劃。如遇到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經營環境變化並對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或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時,公司可對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公司調整利潤分配政策應由董事會做出專題論述,詳細論證調整理由,形成書面論證報告並經獨立董事發表明確意見、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並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政策調整進行審議時,公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公眾信箱、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並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審議和實施程序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公司董事會在充分聽取獨立董事、監事會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上述利潤分配政策,結合實際經營情況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方案的內容和決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以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發表明確意見。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並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預案進行審議前,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公眾信箱、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並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提供網絡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二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第二節 內部審計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後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一百七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三十日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第九章 通知與公告第一節 通 知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一) 以專人送出;(二) 以傳真或郵件方式送出;(三) 以公告方式進行;(四)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傳真、郵件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傳真、郵件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傳真送出的,以公司發送傳真的傳真機所打印的表明傳真成功的傳真報告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五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電子郵件送出的,以成功發送電子郵件之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第一百八十七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並不因此無效。第二節 公 告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指定巨潮資訊網和至少一傢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報刊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司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公司除按照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外,應主動、及時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和其它利益相關者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並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的機會獲得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便於理解。公司應保證使用者能夠通過經濟、便捷的方式(如互聯網)獲得信息。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事項,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股東,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公開披露的資料等。董事會及經理人員應對董事會秘書的工作予以積極支持。任何機構及個人不得幹預董事會秘書的工作。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關信息。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較大的股東以及一致行動時可以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詳細資料。公司應及時瞭解並披露公司股份變動的情況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變動的重要事項。當公司控股股東增持、減持或質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及時、準確地向全體股東披露有關信息。第十章 合並、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第一節 合並、分立、增資和減資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並或者分立。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中國證券報》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九十三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中國證券報》上公告。第一百九十四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中國證券報》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將不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第一百九十六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 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 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八條 公司有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本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二百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 通知、公告債權人;(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瞭結的業務;(四)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 清理債權、債務;(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二百零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中國證券報》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二百零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將不會分配給股東。第二百零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二百零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零六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二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本章程:(一) 《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二) 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三) 股東大會決定修改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第二百零九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條 本章程修改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第十二章 附 則第二百一十一條 釋義(一) 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二)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三)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傢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傢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第二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可依據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第二百一十三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公司登記機關最近一次核準登記後的中文版章程為準。第二百一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低於”、“多於”不含本數。第二百一十五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章程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實行。(以下無正文)(本頁無正文,為《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簽署頁)法定代表人:朱軍紅上海鋼聯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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